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25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贾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25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拆除其浇筑在与申请执行人房屋相邻公共通道上的院墙混凝土基础及混凝土桩,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