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晋0882行初54号
原告:贺占东,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永济市。
被告:永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永济市河东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永斌,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程吉,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济市公安局,住所地:永济市市府西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秦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83年10月11日生,该局法制大队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占东诉被告永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永济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占东于2020年1月6日自愿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占东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占东负担。
审 判 长 谢国强
审 判 员 张兴堂
审 判 员 杜军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薛琰杰
书 记 员 赵亚楠
书 记 员 赵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