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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2行初54号

贺占东与永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永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贺占东;永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永济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晋0882行初54号

原告:贺占东,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永济市。

被告:永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永济市河东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永斌,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程吉,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济市公安局,住所地:永济市市府西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秦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83年10月11日生,该局法制大队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占东诉被告永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永济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占东于2020年1月6日自愿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占东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占东负担。

审 判 长 谢国强

审 判 员 张兴堂

审 判 员 杜军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薛琰杰

书 记 员 赵亚楠

书 记 员 赵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