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3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黄秋来,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申请执行人:张德英,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王云利,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秋来,张德英与被执行人王云利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刑初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云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一、2019年7月1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件查询码告知书等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黄秋来、张德英经济损失611899.2元,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8519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2019年7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股权,无证券等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委托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云利名下车牌号为冀B×××**的汽车,但并未实际扣押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地点;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9月19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房产、存款、股票,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19年8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七、2019年12月19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闻 娣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敬斌
书记员孟祥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