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破申534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燃晟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北路深燃大厦A座13楼。
法定代表人:夏荣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冠杰,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深圳市深燃晟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8月18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注站、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合建站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自有物业租赁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作的《深圳市深燃晟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净资产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8月31日,深圳市深燃晟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3555889.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深燃晟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深燃晟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