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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21711号

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文五、杨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文五;杨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6民初21711号

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火炬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189514D。

法定代表人:候凤辉,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兵,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蒋文五,男,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杨光琴,女,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 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文五、杨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文五、杨光琴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3471.6元、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公摊水电费171.9元,共计3643.5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从拖欠之日计算到实际付清为止);现当庭变更主张违约金为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宝嘉花与山小区业主,原告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1.6元每月每平米。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长期未缴纳物业费等,经催收后仍未缴纳,原告为维护权利,现依据法律法规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蒋文五、杨光琴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宝嘉花与山小区的业主,其房屋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学智路717号××幢××-××,建筑面积为65.75平方米,该小区由重庆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2015年12月28日,重庆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宝嘉花与山二期提供物业服务,高层住宅物业费1.6元每月每平方米,业主应于开发商通知收楼之日起缴纳物业费,物业费按月每月10日前交纳,业主后者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如数缴纳物业费的,应按总欠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核算,合理向业主分摊计收。2015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了上述物业费标准,同时约定逾期交物业费的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总额的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并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按约缴纳物业费,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产生物业费3471.6元,2016年3月至2018年11月的公摊水电费171.9元,原告按照约定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的违约金为506.32元。被告未交费后原告进行了催收,催收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举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公共设施设备巡查记录本、绿化养护作业记录表、EMS邮寄回执、欠费明细以及原告的陈述作为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协议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蒋文五、杨光琴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已经产生,被告应当据实交纳。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1000元,经计算违约金应为506.32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蒋文五、杨光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本院采纳原告主张的法律后果。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蒋文五、杨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物业费3471.6元、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公摊水电费171.9元,并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物业费的违约金506.32元。 驳回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振华

审 判 员  张晋恺

人民陪审员  杜利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森

书 记 员  产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