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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2768号

李曼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1-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洪霞;李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2768号申请执行人林洪霞,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曼,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日,在京东网上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曼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屋(含结构、装修及附属于房屋的设施设备部分,不含可移动的家具及装饰品等)进行了拍卖。2019年12月3日,丁树成(身份证号码:×××)以16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房山区×××(含结构、装修及附属于房屋的设施设备部分,不含可移动的家具及装饰品等)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丁树成所有。李曼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丁树成时转移。

二、买受人丁树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李曼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全部的查封,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房私字第XXXX号。

四、将李曼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屋过户至丁树成(身份证号码:×××)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房私字第XXXX号,并同时注销该房屋上的所有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宝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