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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02执1574号

李培常、王锦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培常;王锦超;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02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李培常。

被执行人:王锦超、李刚。 申请人李培常与被执行人王锦超、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4日审结,该案(2018)鲁040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刚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宇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邢再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