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11674号之一
原告:张西林,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王学良(又名王治良),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李善驹(实习),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西林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学良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西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林撤回对被告王学良的起诉。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唐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