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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1民终4072号

吴淼淼、王成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淼淼;王成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民终4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淼淼,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煜,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滨,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兴硕,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禄,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淼淼因与被上诉人王成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淼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 涛

审判员 徐晓曦

审判员 王志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玉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