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民终4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淼淼,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煜,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滨,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兴硕,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禄,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淼淼因与被上诉人王成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淼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 涛
审判员 徐晓曦
审判员 王志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玉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