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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7财保124号之一

石金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金福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7财保124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黄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董事长。

被

申请人:石金福,男,1980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晋0827财保1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石金福名下银行存款56,23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金福名下银行存款56,235.8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82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薛桂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