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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354号

寇哲豪、北京远大厚德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寇哲豪;北京远大厚德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远大厚德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寇哲豪,男,汉族,1993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被执行人北京远大厚德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楼****。

法定代表人:魏晋。被执行人北京远大厚德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华庭******局部北京末季百发宾馆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刘明。寇哲豪诉北京远大厚德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远大厚德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6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远大厚德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远大厚德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寇哲豪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远大厚德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远大厚德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32.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