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8执监2号

潘永生、孙怀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永生;孙怀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2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执监2号

申请执行人:潘永生,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执行人:孙怀军,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8)冀0804执237号潘永生与孙怀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立案后一直未能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4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孟庆国

审判员  裘 民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