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404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五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09F1E。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陕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标的为431357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本案执行费用6489.01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法院申请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404执145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祥
审判员 陈海峰
审判员 常锐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