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0404民初9895号
原告:孟凡祥家庭联产承包户。代表人:孟凡祥,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三组2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秋、张国立,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
法定代表人:于海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智,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三组。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三组,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代表人:于海奇,组长。
原告孟凡祥家庭联产承包户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井村委会)、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新井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祥家庭联产承包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立,被告新井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智,被告新井村三组代表人于海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凡祥家庭联产承包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合计154634.13元。事实与理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征占了原告在赤峰市××区老牛槽、二块地、南河湾合计12.19043亩土地,原告尚有一口人应分得补偿款合计154634.13元未发放,故诉至法院。新井村委会辩称,1997年村委会与原告孟凡祥家庭联产承包户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2012年松山区人民政府陆续征占了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部分土地。2012年5月24日,新井村委会召开会议讨论并制订了新井村占地补偿分配实施方案,规定以二轮土地承包划分的小组为单位,承包合同应分面积为基数核算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等事项。松山区人民政府征地后原告所在的第三村民小组将被征地农户及亩数上报村委会,村委会以小组上报的数额通过农经站将占地补偿款发放给占地农户。因第三村民组称包括原告承包户内一人等五名人员土地被收回,因此要求村委会将五人的土地补偿款拨付给村民小组,村委会已经将五名人员的土地补偿款拨付给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如何发放村委会不知情,村委会发放并无错误,原告不应向村委会主张权利。新井村三组辩称,当时分配方案是其他组长制订的我不知情,对于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事我也不知情。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孟凡祥名下登记的土地包含原告在内共7口人的土地,政府征占土地时该土地在承包期限内。2、新井村三组组长周学智出具的证明,证明1997年孟凡祥家每人共分得1.8亩土地,其中包括旱地0.2亩,7口人均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3、征收土地协议书,证明松山区人民政府征收的新井村的土地包括原告所有的土地。4、征地补偿款发放明细表,证明二被告在分配补偿款时仅分得孟凡祥、孟祥龙等6人的土地补偿款,原告未分得土地补偿款,另证明每亩土地补偿款为87333.77元。5、长头地占地明细表,证明原告应分得长头地补偿款2543.79元。被告新井村委会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了新井村会议记录,证明新井村委会已经对占地补偿款制订了分配方案。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土地承包合同、征收土地协议书、新井村三组组长周学智出具的证明、征地补偿款发放明细表、长头地占地明细表、新井村会议记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12月31日,孟凡祥作为承包户代表人与被告新井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被告新井村委会耕地11.2亩,承包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地块名称及亩数分别为二块地3.5亩,老牛槽4.5亩,小河套1.7亩,南河湾1.5亩。原告户内成员包括孟凡祥、赵凤兰、孟祥国、李素珍、孟雪、孟祥龙、孟凡英等7人。2012年5月24日,新井村委会经会议研究制订新井村占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第一条以二轮土地承包划分的小组为单位,以承包合同应分计税面积为基数,核算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第二条各小组剩余土地补偿费按本组人口均分。第六条,为使新井村失地农民解决后顾之忧,保障其长远生计,本着土地变资产,社员变股东的思路,占地农民拿出10%的土地(多入不限),通过股份制合作的方式,建仓储库出租,参与企业的经营,按入股比例从中分红,使失地农民在土地改变农业使用方式后,能够凭借产权获得稳定收入。2013年4月27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与被告新井村委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征用被告新井村集体土地1415.153亩,其中耕地1315.906亩,林地63.247亩。征地补偿费金额总计122214587.2元。其中耕地补偿款标准为每亩87333.77元。2012年5月30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征占孟凡祥家庭联产承包户位于老牛槽六口人土地4.269亩,补偿标准为每亩87333元,合计补偿款372824.58元,孟祥龙领取补偿款341520元,剩余31304.58元入股仓储股份。2012年9月25日,孟祥龙支取了31304.58元入股资金。2013年5月18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征占孟凡祥家庭联产承包户位于二块地、南河湾六口人土地合计4.66314亩,补偿标准为每亩87333.77元,孟祥龙合计支取六口人补偿款合计407249.6元。2013年5月18日,孟祥龙支取六口人六组长头地补偿款15262.74元。2014年6月10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征占孟凡祥家庭联产承包户位于南河湾六口人土地合计1.517亩,补偿标准为每亩87333.77元,孟祥龙支取补偿款合计132485.33元。另查明,被告新井村委会已将原告孟凡祥家庭联产承包户内一口人土地补偿款及长头地款拨付给被告新井村三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被告新井村委会与原告孟凡祥家庭联产承包户代表人孟凡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涉案土地。被告新井村三组在上报被征地人员名单及征占土地亩数过程中,在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称已将原告承包户内一口人土地抽回,将征地补偿款私自截留处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新井村三组给付承包户内一口人征地补偿款及长头地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井村委会根据新井村占地补偿分配方案,按照新井村三组上报的征地人员名单及征占土地亩数足额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对被新井村三组截留原告承包户内一口人补偿款及长头地款的行为并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新井村委会给付原告承包户内一口人征地补偿款及长头地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新井村委会及新井村三组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承包户内一口人应分得征地补偿款及长头地补偿款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征地补偿发放明细表中孟祥龙支取孟凡祥承包户六口人征地亩数及补偿款数额按比例进行确认。其中孟凡祥承包户位于新井村老牛槽征占土地亩数为4.269亩,补偿标准为87333元,合计372824.58元。每口人应得62137.43元。孟凡祥承包户位于新井村二块地、南河湾征占土地亩数为4.66314亩,补偿标准为87333.77元,合计407249.6元,每口人应得67874.93元。孟凡祥承包户位于新井村南河湾征占土地亩数为1.517亩,补偿标准为87333.77元,合计132485.33元,每口人应得22080.88元。孟凡祥承包户六口人长头地补偿款合计15262.74元,每口人应得2543.79元。综上,原告孟凡祥承包户一口人应分得征地补偿款及长头地补偿款合计154637.03元。因原告孟凡祥承包户诉讼请求数额为154634.13元,故原告诉讼请求数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第三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孟凡祥家庭联产承包户一口人征地补偿款及长头地补偿款合计154634.13元。
二、驳回原告孟凡祥家庭联产承包户对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7元,由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第三村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超
二0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春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