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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民终5477号

彭金华、章力强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金华;章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民终5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金华,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陈荣元,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力强,男,1954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彭金华因与被上诉人章力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8)赣072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金华以其与被上诉人章力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金华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金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3元减半收取6461.5元,由上诉人彭金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军

审 判 员  林欣茹

审 判 员  肖利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志文代理

书记员  曾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