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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4执5号之二

秦保国、高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保国;高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4执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秦保国,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高博,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24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博名下的银行存款29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姜书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