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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5837号

梁庆龙、刁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4-2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庆龙;刁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5837号 申请执行人梁庆龙,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刁森,男,1989年6月9日出生,彝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梁庆龙申请执行刁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刁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庆龙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刁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4561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