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824民初1038号
原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富民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逢元。 委托代理人周林,云南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昌发,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景谷县。 被告黄明慧,女,1977年3月14日生,傣族,现住景谷县。 原告景谷县富民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昌发、黄明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富民茶叶公司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谷县富民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景谷县富民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晓燕
人民陪审员 殷朝荣
人民陪审员 钟明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