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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824民初1038号

景谷县富民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昌发、黄明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李昌发;黄明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824民初1038号

原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富民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逢元。 委托代理人周林,云南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昌发,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景谷县。 被告黄明慧,女,1977年3月14日生,傣族,现住景谷县。 原告景谷县富民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昌发、黄明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富民茶叶公司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谷县富民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景谷县富民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晓燕

人民陪审员  殷朝荣

人民陪审员  钟明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