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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02民初696号

青岛老船夫海鲜城娱乐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兴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5-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老船夫海鲜城娱乐有限公司;青岛新兴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2民初696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老船夫海鲜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尚志路2号1-3层网点。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新兴集团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老船夫海鲜城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新兴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老船夫海鲜城娱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新兴集团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XX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唐燕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