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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执3896号

浙江港通科技有限公司、胡易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4-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港通科技有限公司;胡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111执389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港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321689X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中心路2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羊毅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闻华,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易,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易(胡乔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8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港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胡易(胡乔红)支付案款1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胡易(胡乔红)负担案件诉讼费2700元、执行费17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胡易(胡乔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胡易(胡乔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易(胡乔红)逾期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易(胡乔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胡乔红名下浙A×××××、浙A×××××、浙A×××××车辆已查封并公安布控,因未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理。委托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到目前为止本案未执行到案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易(胡乔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胡易(胡乔红)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易(胡乔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港通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胡易(胡乔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111执43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俞春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