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执异2号 异议人:宋亚琴,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俞剑宏,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诸家安,女,194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诸俞承昊,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朱斯凌,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剑宏、诸家安、诸俞承昊与被执行人朱斯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异议人宋亚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后,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宋亚琴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宋亚琴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晶晶
审判员王洪波
审判员陈超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沈 慧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