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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2民初7433号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蔡玲珠、雷国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522民初7433号

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2幢1-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茂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燕,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力健,该公司职工。

被告:蔡玲珠,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雷国友,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蔡珠凤,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叶良,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成公司)与被告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燕和被告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中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归还杭州中成公司代偿款30860.67元,并支付违约金54000元,合计84860.67元。事实和理由:蔡玲珠因购买小型汽车,向车行支付了首付款后,剩余部分向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南支行)申请汽车贷款。蔡玲珠、雷国友与工行江南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了一份《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蔡玲珠、雷国友向工行江南支行申请透支分期付款业务,透支金额为18万元,透支分期还款数为36期,每期应偿还额=透支金额/还款期数;分期手续费18023元,每期应支付手续费金额=手续费金额/还款期数;蔡玲珠、雷国友应自透支次月(含)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应支付的透支资金、手续费存入牡丹信用卡账户。杭州中成公司向工行江南支行出具《担保承诺函》一份,承诺对蔡玲珠、雷国友的上述透支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透支后,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后未继续按约还款。截止到2018年5月25日止,杭州中成公司代为偿还贷款合计30860.67元。该笔代偿款经杭州中成公司多次催讨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杭州中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购车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蔡玲珠、雷国友为支付购车款向银行贷款;2、机动车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蔡玲珠将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为本案透支款提供担保;3、《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一份,证明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委托杭州中成公司担保购车分期付款;4、《担保承诺函》一份,证明杭州中成公司承诺为本案透支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垫款凭证、垫款确认函各一份,证明杭州中成公司代为归还贷款30860.67元。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答辩称,对杭州中成公司诉称没有异议,但杭州中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于上述杭州中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杭州中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3日,蔡玲珠、雷国友因购买汽车与工行江南支行签订一份《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蔡玲珠办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业务,透支金额为18万元,服务费19700元,手续费为18023元,还款期数为36期,一个月为一期,每期应偿还额=透支金额/还款期数,每期应支付手续费金额=手续费金额/还款期数,透支款人应自透支次月(含)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透支资金和应支付的手续费存入牡丹信用卡账户,以供扣款。蔡玲珠、雷国友以其购买的汽车对透支款项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杭州中成公司与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杭州中成公司为蔡玲珠的信用卡透支款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雷国友、蔡珠凤、叶良为蔡玲珠的共同还款人。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约定蔡玲珠未按时偿还分期款,蔡玲珠承担按贷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支付按贷款总额30%的违约金。《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签订后,杭州中成公司向工行江南支行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的汽车信用卡透支款、手续费及可能发生的滞纳金等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不履行债务起三年。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向工行江南支行透支后,偿还了部分还透支款及手续费,但未全部清偿透支款及手续费。经工行江南支行催讨,杭州中成公司承担责任于2018年5月25日为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代偿了透支款及手续费等30860.67元。杭州中成公司向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追讨无果,故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一)蔡玲珠、雷国友与工行江南支行之间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及杭州中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蔡玲珠、雷国友向工行江南支行透支后,蔡玲珠、雷国友即负有按期归还透支款和手续费的义务。杭州中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30860.67元,有权向蔡玲珠、雷国友追偿,故对杭州中成公司主张蔡玲珠、雷国友给付中成公司代偿款30860.67元,本院予以支持。杭州中成公司与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未按时偿还分期款,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承担按贷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支付按贷款总额30%的违约金,现杭州中成公司主张违约金按贷款总额30%计算,即54000元。

本院认为,杭州中成公司的实际损失为贷款利息损失,蔡玲珠、雷国友认为杭州中成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采信,违约金酌情按代偿款30860.67元,年息9%,自2018年5月25日计算至2019年1月5日,为1735.9元。(二)《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雷国友、蔡珠凤、叶良为蔡玲珠的共同还款人,故蔡珠凤、叶良为蔡玲珠、雷国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给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0860.67元,违约金1735.9元,合计32596.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9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54元,被告蔡玲珠、雷国友、蔡珠凤、叶良负担30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普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