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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8执恢299号

苏瑞琴、王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8-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瑞琴;王秋生;濮阳市华誉中信石化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8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苏瑞琴,女,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王秋生,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濮阳市华誉中信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清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苏瑞琴申请执行王秋生、濮阳市华誉中信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32540元。申请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了高消费限制,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经查控被执行人王秋生名下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分社银行账户本案已经采取冻结措施,二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余额。被执行人王秋生名下豫J×××××、豫A×××××、豫J×××××三辆汽车,被执行人濮阳市华誉中信石化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豫J×××××汽车,本案已经查封,但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被执行人王秋生名下在濮阳市华誉中信石化有限公司的股权本案已经按照申请人申请的金额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王秋生名下在濮阳县建业城15号楼1单元02号房,之前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并变卖、过户,本案已经无法处置。经申请人提供、法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濮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杰

审判员  赵刚身

审判员  齐杰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康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