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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保10560号

深圳市国瑞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兹堡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国瑞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兹堡建材有限公司;陈秀勤;李永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保10560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瑞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郝乃岸。 被申请人东莞市德兹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勤。 被申请人陈秀勤,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李永球,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申请人深圳市国瑞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德兹堡建材有限公司、陈秀勤、李永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德兹堡建材有限公司、陈秀勤、李永球价值人民币719838.52元的财产,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西乡支行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德兹堡建材有限公司、陈秀勤、李永球价值人民币719838.5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