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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执6号

陈彪、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8-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彪;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6号

申请执行人:陈彪,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青云,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375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其中许可使用费用4000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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