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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执5299号

倪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11执5299号 本院在执行倪杰军与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陈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