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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158号之一

曹保真、胡凯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保真;胡凯歌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158号之一

申请人:曹保真,女,汉族,1980年6月20日生,住扶沟县。

被

申请人:胡凯歌,女,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住周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保真被告胡凯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保真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胡凯歌名下价值239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曹保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胡凯歌名下价值23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