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158号之一
申请人:曹保真,女,汉族,1980年6月20日生,住扶沟县。
被
申请人:胡凯歌,女,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住周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保真被告胡凯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保真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胡凯歌名下价值239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曹保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胡凯歌名下价值23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