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61号
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孙洪波,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礼,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凌凌,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青秀,女,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被告谢青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物业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华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