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35号
原告:马健,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璐璐,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建,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徐春妹,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苏州飞达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双湖村。
法定代表人:陆荣保。 原告马健诉被告石建、徐春妹、苏州飞达拉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健撤诉。
审判员 苏志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苗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