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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民初135号

马健与石建、徐春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健;石建;徐春妹;苏州飞达拉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35号

原告:马健,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璐璐,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建,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徐春妹,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苏州飞达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双湖村。

法定代表人:陆荣保。 原告马健诉被告石建、徐春妹、苏州飞达拉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健撤诉。

审判员  苏志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苗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