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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民初14720号

高胜盛与上海悦阁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1-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胜盛;上海悦阁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20民初14720号

原告:高胜盛,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佳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胜盛与被告上海悦阁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越峰

审 判 员  唐 韵

人民陪审员  程纪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