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2民初4735号之三
原告:莘县双森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莘县张鲁镇赵官目村西头莘张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庚林,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现斌,该公司职工,住莘县。
被告:刘新伟,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张云霞,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系被告刘新伟之妻。
被告:刘立国,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刘新伟,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刘新波,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王志勇,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原告莘县双森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新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各被告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卜祥坤
审判员 陈宪广
审判员 孙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