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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2民初4735号之三

莘县双森苗木专业合作社与刘新伟、张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莘县双森苗木专业合作社;刘新伟;张云霞;刘立国;刘新波;王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2民初4735号之三

原告:莘县双森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莘县张鲁镇赵官目村西头莘张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庚林,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现斌,该公司职工,住莘县。

被告:刘新伟,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张云霞,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系被告刘新伟之妻。

被告:刘立国,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刘新伟,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刘新波,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王志勇,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原告莘县双森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新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各被告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卜祥坤

审判员  陈宪广

审判员  孙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