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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01执68号

何艳玖申请执行刘锡双、李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8-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艳玖;刘锡双;李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3401执68号申请执行人何艳玖,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上西街20号附5号,身份证号码:513432195806294713。被执行人刘锡双,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铅锌镇麻窝村2组70号,身份证号码:513426198204056116。被执行人李秀,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铅锌镇麻窝村2组70号,身份证号码:513426198701293825。何艳玖申请执行刘锡双、李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锡双、李秀与申请执行人何艳玖达成长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邹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