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3401执68号申请执行人何艳玖,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上西街20号附5号,身份证号码:513432195806294713。被执行人刘锡双,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铅锌镇麻窝村2组70号,身份证号码:513426198204056116。被执行人李秀,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铅锌镇麻窝村2组70号,身份证号码:513426198701293825。何艳玖申请执行刘锡双、李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锡双、李秀与申请执行人何艳玖达成长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邹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