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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221财保6号

贾东友、望奎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贾东友;望奎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21财保6号

申请人:贾东友,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

被

申请人:望奎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93985-4。

法定代表人:于祯,职务经理。申请人贾东友与被申请人望奎县宏宇热力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贾东友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189.00元返还原告贾东友

审判员  赵国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孟祥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