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2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镇市人民法院(2018)内0981民初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丰镇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是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公司住所地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故本案应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丰镇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刘某2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富邦丰镇现代城商铺买卖合同书》引起的纠纷,虽系买卖合同纠纷,但本案涉及房屋买卖,本质上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房屋丰镇市境内,丰镇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慧娥
审判员 王 江
审判员 张峰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文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