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921民初3482号 原告陈会来,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生,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程海林,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苏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娜,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生,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雄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雄杰,男,汉族,1973年2月1日生,住址天津自贸实验区。 原告陈会来与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苏娜、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于英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会来及委托代理人程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苏娜、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雄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会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原告与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出借居间服务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资金1600136元;3.请求判决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114元;4.请求判决被告苏娜、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雄杰对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资金1600136元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114元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起,王俊生通过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出借资金,王俊生与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网上协商达成《出借居间服务协议》,按照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王俊生在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58车贷网站上注册了个人信息,多次向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指示的账户汇款出借资金,已经累计汇款出借借款本金1600136元。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王俊生能够通过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按月收到利息,2018年7月1日后,王俊生就不能收到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按月支付的利息了,已经到期的标也没有收到本金。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但未实缴,其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没有金融信息服务。 原告认为,王俊生误以为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从事P2P网络借贷中介服务与其订立《出借居间服务协议》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一)项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该协议应予撤销,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136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154114元(按年利率15%从2018年7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王俊生的授权委托人未尽到约定义务,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苏娜作为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陈雄杰作为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均应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苏娜、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雄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案外人王俊生与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投资服务协议》,与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协议》,约定,王俊生通过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创办的平台(58车贷)投资,通过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租赁物售后回租方式收取年化收益率15%的利息(租金)收益。 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5月22日,王俊生分25笔累计将1600136元存入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期间,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王俊生出具了19份《借款合同》、《出借居间服务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债权人)均为王俊生,借款人(债务人)均信息不详,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均作为居间方出现,《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限12月或24月,年利率15%,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律师代理费。 2018年8月6日,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向58车贷投资人发布《关于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之58车贷平台依规良性退出P2P网贷业务的公告》,该公告主要内容为,58车贷平台引入中晟大唐(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展58车贷平台的债权债务清算工作,自公告之日起,平台系统不提现。之后,王俊生未收到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和借款本金1600136元。 2018年11月20日,王俊生与陈会来签订《个人借款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王俊生将其在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58车贷)和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1600136元、相应利息等权益转让给陈会来。 2018年11月18日,原告与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书》,约定,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程海林律师代理原告诉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苏娜、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雄杰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代理费46万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2017年2月21日案外人王俊生与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服务协议》、与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协议》,原告提供的王俊生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账号6217××)交易明细,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王俊生出具的若干份《借款合同》、《出借居间服务协议》和《授权委托书》,2018年8月6日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向58车贷投资人发布的《关于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之58车贷平台依规良性退出P2P网贷业务的公告》,2018年11月20日王俊生与陈会来签订的《个人借款债权转让协议》,2018年11月18日原告与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书》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未成立《出借居间服务协议》,原告要求撤销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出借居间服务协议》,本院不予处理。 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向王俊生出具的19份《借款合同》中的所有借款人的信息均不详,其不向王俊生提供借款人真实信息,亦不能证明其将王俊生的出借款实际出借,应当认定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是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实际借款人。
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俊生签订《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协议》,向王俊生出具《授权委托书》,积极参与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向王俊生融资,应认定其与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王俊生借款,其应作为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实际共同借款人向原告承担共同借款人义务。鉴于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发出《关于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之58车贷平台依规良性退出P2P网贷业务的公告》,停止提现,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俊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解除,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13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自2018年8月6日计算至清偿日)。 被告苏娜和被告陈雄杰分别系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要求被告苏娜和被告陈雄杰对于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依据不足,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苏娜和被告陈雄杰对于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向王俊生出具的《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律师费代理费,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以王俊生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四条(二)(三)(四)项、第九十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二)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陈会来借款本金160013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自2018年8月6日计算至清偿日),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陈会来律师费6万元,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陈会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49元,由被告湖南省星展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创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英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苏景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