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民申72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宝添,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系李宝添儿子),男,1988年9月12日,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韦纯德(系死者韦冰冰父亲),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媚(系死者韦冰冰母亲),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广东省肇庆市二塔路东侧3号“汇景四季康庭”3号楼首层08、09商铺及二层202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8957XK。
法定代表人:黄凯,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黎荣光,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
原审
被告: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红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122055J。
法定代表人:范治勋。
原审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蝶山区枣冲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82105324A。
法定代表人:梁崇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李健,男,1988年9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再审申请人李宝添因与被申请人韦纯德、李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黎荣光、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8)粤122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宝添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邱杏花
审判员 苏文华
审判员 罗静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肖荣健
书记员潘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