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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4执135号之一

赵宝华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3-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宝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4执135号之一被执行人赵宝华,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宝华正在监狱服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晋04执13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旭辉

审判员  洪 恩

审判员  李国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