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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202执114号

徐东与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2-10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徐东;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9)宁020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徐东,男性,1992年12月1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嵇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东与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元8827元(执行标的8777元,执行费50元)。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随 宁                         

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