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822民初2482号之一
原告:周福妹,女,汉族,1945年3月27日出生,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被告:杨朋涛,男,汉族,1990年5月l3日出生,临泉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住所地:峡江县玉峡大道**。
原告周福妹与被告杨朋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在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伤残等级等情况均未确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医疗费用、伤残等级等情况均未确定,被告需赔偿金额亦无法认定,符合中止诉讼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黄卫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秋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