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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23执恢90号

程凤英、郝文玲、陈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凤英;郝文玲;陈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3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程凤英,女,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郝文玲,女,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蜀山区。

被执行人:陈虎,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程凤英与郝文玲、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郝文玲、陈虎履行(2017)皖0123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文玲、陈虎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文玲、陈虎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定远县××天地××商铺××室××室、××室××室商业房地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定字第××号、房地权证定字第××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公开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两次均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后本院依法进行了网络司法变卖,在变卖期内无人出价,变卖程序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郝文玲、陈虎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定远县××天地××商铺××室××室、××室××室商业房地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定字第××号、房地权证定字第××号)作价人民币74.754万元(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交付申请执行人程凤英抵偿债务,财产的相关权属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程凤英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第一项所述房地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程凤英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税、费均由申请执行人程凤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黄邓明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