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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执2号

陈海峰、张文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3-12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海峰;张文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执2号

申请执行人:陈海峰,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张文举,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赣0112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文举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海峰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举在银行的存款387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处、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江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