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2执3488号
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王江,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东环花苑**。
被执行人:顾锋,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执行王凯与王江、顾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82执3488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明义
审判员 唐胜荣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