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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2201执1891号

李学峰与蒋军勇、张红丽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学峰;蒋军勇;张红丽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2201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峰,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盟百院内万佳江南花园1号楼4单元201室。被执行人蒋军勇,男,1962年9与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火车站南天越宾馆(惢缘宾馆)。被执行人张红丽,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火车站南天越宾馆(惢缘宾馆)。本院在执行李学峰与蒋军勇、张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20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欠款合计200000.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蒋军勇、张红丽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期间,本院多次向银行、车辆、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李学峰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蒋军勇、张红丽名下房屋,分得152000.00元。2018年12月2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李学峰未受偿金额为48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剑锐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傅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