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123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杨解龙,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唐宝林,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杨解龙与被执行人唐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湘112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2018年1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宝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1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同日向双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双牌营销服务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唐宝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唐宝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以电话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5000元及利息,尚有75000元债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江跃
审判员 邓永生
审判员 邓江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江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