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9001民初7362号
原告:王献广,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杰、高鹏飞(实习),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合均,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龙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A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合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献广与被告李合均、河南龙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鑫文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献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杰、高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合均、龙鑫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献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李合均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累计3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讨要,二被告均未归还。被告李合均、龙鑫文化公司均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8日、11月7日、11月18日、12月8日,二被告分别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1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共计3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加盖龙鑫文化公司的公章。原告通过济源农村商业银行将上述款项转账到李合均的个人账户。后经原告讨要,二被告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李合均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加盖有龙鑫文化公司的公章及李合均的个人签字,以及银行流水可以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的事实,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当归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35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合均、河南龙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献广3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480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被告李合均、河南龙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席顺义
人民陪审员 周红梅
人民陪审员 李元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