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73号之一
申请人:郝春山,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生,住扶沟县。
被
申请人:王群忠,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春山诉被告王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春山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王群忠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郝春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王群忠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