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1民初73号之一

郝春山、王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春山;王群忠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73号之一

申请人:郝春山,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生,住扶沟县。

被

申请人:王群忠,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春山诉被告王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春山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王群忠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郝春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王群忠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