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晋0902执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秦建国与被执行人许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15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建国;许建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902执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秦建国(秦宝钱),男,,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

被执行人:许建飞,男,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建国与被执行人许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现因提取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建飞合法收入至900000元扣留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青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常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