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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4执296号

吕小苗、章小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9-0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小苗;章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吕小苗,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章小芳,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吕小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浙0604民初89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章小芳在(2019)浙0604执29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小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元、执行费237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戚建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