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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执35号

李建明、王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建明;王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35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王健,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李建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2民初84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健在(2019)浙0522执3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健银行存款人民币10546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前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建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