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保10572号 原告深圳市应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孚灿。 被告佛山市新光宏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应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新光宏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佛山市新光宏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91590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佛山市新光宏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9159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丽敏 关注公众号“”